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三 章 執行職務以外行為之規範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
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
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
    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
    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
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
來或商業交易。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
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
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
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
前二條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