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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7 條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
來或商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