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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8 條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
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
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