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 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
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
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