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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5 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
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
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5 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
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
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