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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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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具
    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者
    ,擇優甄選之。
三、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
    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六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八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
    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
    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六、公開甄選應予公告,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
    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應於公告之期限內
    向本署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或一年
      以上者,得僅提供二年或一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七)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
    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第二點職務之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
    錄取。
九、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
    績錄取標準由甄選審查小組決議,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
    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成績以二科平均計算,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
    均為不合格。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面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
十、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由本署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
十一、本署因業務考量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之需要者,得另訂資格
      、條件比照本要點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