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
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六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八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