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其他未列舉之食品是否准予送入,得比照已列舉之品類性質或考
慮對戒護安全之影響而定。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
無法親送,亦可由受刑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
2.受刑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由受刑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