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慎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保障收容人權益,使本所員工及收容人 對申訴案件之提起、處理程序等有所瞭解及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
三、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 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並即送陳。 (二)以書面申訴者,應敘明編號、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 訴之年月日。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申訴案件未決議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五、本所應組成申訴處理小組,負責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召集人為秘書 ,其餘成員包括戒護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政風主任、教誨師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名。
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 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 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考。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案件應詳加調查瞭解,並簽註意見 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八、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案件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 。其有相關文件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九、申訴處理小組就書面資料審議,採非公開方式進行,惟申訴人、原處 分單位代表及關係人得應邀說明。如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 經小組決議,推派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陳報所長核定後實施。申訴處理小組應將決 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二、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文件,應於結案後彙整為專卷備查。
十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處理,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