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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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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慎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保障收容人權益,使本所員工及收容人
    對申訴案件之提起、處理程序等有所瞭解及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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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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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
    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並即送陳。
(二)以書面申訴者,應敘明編號、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
      訴之年月日。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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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案件未決議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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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應組成申訴處理小組,負責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召集人為秘書
    ,其餘成員包括戒護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政風主任、教誨師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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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
    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
    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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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案件應詳加調查瞭解,並簽註意見
    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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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案件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
    。其有相關文件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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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處理小組就書面資料審議,採非公開方式進行,惟申訴人、原處
    分單位代表及關係人得應邀說明。如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
    經小組決議,推派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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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陳報所長核定後實施。申訴處理小組應將決
    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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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
      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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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文件,應於結案後彙整為專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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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處理,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