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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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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