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 1 次,並將行狀考核
、性格考核、作業考核分數登記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以備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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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占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登│初核 │覆核 │備註│
│ │績比例│ │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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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考│30 % │思想、言語│場舍主│教區科│戒護科│ │
│核 │ │、性情、態│管 │員 │長 │ │
│ │ │度、獎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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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考│40 % │課程、勤惰│場舍主│作業導│戒護科│ │
│核 │ │、學習、品│管 │師 │長 │ │
│ │ │質、績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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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考│30 % │忠誠、守信│場舍主│輔導員│戒護科│ │
│核 │ │、服從、守│管 │ │長 │ │
│ │ │法、合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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