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 1006000095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 110600008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