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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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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有下列情形之ㄧ,得增加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獲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
(八)對所內外管理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