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激勵受訓 人員敦品勵學、遵守規定,提昇輔導考核工作之效能,特設置輔導考 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審議事項。 (二)檢討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情形。 (三)受訓人員獎懲之審議事項。 (四)廢止受訓人員受訓資格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導考核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 合規劃副組長、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署 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受訓人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五、本小組對於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品德素養考核、獎懲、廢止受訓資格 之處分案件有疑義時,應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輔導考核 、獎懲人員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說明完畢後退席。會議中之發言, 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六、本小組於辦理養成教育班(司法特考三、四等班)受訓期間,每月舉 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署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