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0642 號函
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50200007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法務
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032
8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法務部
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