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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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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激勵學員
    敦品勵學、遵守規定,提昇輔導工作之效能,特設置輔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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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學員輔導之審議事項。
(二)檢討學員生活管理、學員品德操守考核情形。
(三)學員獎懲之審議事項。
(四)廢止學員受訓資格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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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
    合規劃副組長、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署
    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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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受訓
    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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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對於學員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獎懲、廢止受訓資格之處
    分案件有疑義時,應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輔導、獎懲學
    員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說明完畢後退席。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
    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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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辦理養成教育班(司法特考三、四等班)受訓期間,每月舉
    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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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署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