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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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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受訓人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