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受訓人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 失,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報到及結訓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訓人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 人力培育科憑受訓人員名冊,發放各受訓人員確認。 (二)受訓人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 立即報告更換。 (三)受訓人員應於結訓前,按教輔人員指示收繳歸還公物。
三、受訓人員因故退(離)訓時,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繳還公物。
四、受訓人員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者,依下列 情形辦理: (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據實書寫報告陳報教輔人員,教輔人員應詳 加調查,簽註意見並層報核辦。 (二)公物之賠償得依照事實,責令受訓人員作部份或全部價格賠償,或 賠償現品。 (三)情節嚴重者,除依前二款辦理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