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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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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者,依下列
    情形辦理:
(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據實書寫報告陳報教輔人員,教輔人員應詳
      加調查,簽註意見並層報核辦。
(二)公物之賠償得依照事實,責令受訓人員作部份或全部價格賠償,或
      賠償現品。
(三)情節嚴重者,除依前二款辦理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