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調整文字表述,並建立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之處理程 序、賠償及處分依據。
為培養學員公德心並愛護公物,關於學員遺失或毀損公物得令其賠償部分,應請學員 書寫報告,簽註意見後層報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