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訓人員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者,依下列 情形辦理: (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據實書寫報告陳報教輔人員,教輔人員應詳 加調查,簽註意見並層報核辦。 (二)公物之賠償得依照事實,責令受訓人員作部份或全部價格賠償,或 賠償現品。 (三)情節嚴重者,除依前二款辦理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或相關法令辦理。
四、學員遺失或毀損公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賠償,請其書寫報告,由 人力培育科調查後簽註意見,層報核辦: (一)公物遺失,非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者。 (二)公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 (三)公物毀損可修復者,相關修復之費用。
四、學員遺失或毀損公物得令賠償,該科於調查後簽註意見,層報核辦: (一)財務遺失,非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者。 (二)財務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 (三)財務毀損可修復者,其一切修復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