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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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受訓人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
    失,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報到及結訓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訓人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
      人力培育科憑受訓人員名冊,發放各受訓人員確認。
(二)受訓人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
      立即報告更換。
(三)受訓人員應於結訓前,按教輔人員指示收繳歸還公物。
三、受訓人員因故退(離)訓時,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繳還公物。
四、受訓人員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者,依下列
    情形辦理:
(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據實書寫報告陳報教輔人員,教輔人員應詳
      加調查,簽註意見並層報核辦。
(二)公物之賠償得依照事實,責令受訓人員作部份或全部價格賠償,或
      賠償現品。
(三)情節嚴重者,除依前二款辦理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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