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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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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報到及結訓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訓人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
      人力培育科憑受訓人員名冊,發放各受訓人員確認。
(二)受訓人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
      立即報告更換。
(三)受訓人員應於結訓前,按教輔人員指示收繳歸還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