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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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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受訓人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
    失,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