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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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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增進學員相互間之認識,及交換工作經驗,舉行自我介紹。
二、自我介紹之舉行,應於每班期開班後由本署人力培育科訂定時間,以
    班為單位舉行之。
三、自我介紹之地點,在各班教室行之。
四、自我介紹,由學員推選主席主持,並指定計時員一人,帶班教輔人員
    列席指導。
五、按學號先後次序作自我介紹。
六、自我介紹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或視學員人數課程時數調整之,如逾時可
    在發言單內補充,但有特殊意見,經主席許可,得酌予延長。
七、自我介紹內容:
(一)學號、姓名、年齡、出生地、家庭情況及簡要學經歷。
(二)特長、嗜好、做人處世之經驗及對犯罪矯正工作之期望。
(三)最得意之事與最失意之事。
(四)其它學習經驗或心得分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