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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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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我介紹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或視學員人數課程時數調整之,如逾時可
    在發言單內補充,但有特殊意見,經主席許可,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