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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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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二、學員每人每兩週均須寫作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乙次。
三、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之寫作範圍如下: 
(一)生活概況:教育情形;起居作息及健康情況;週末假日活動情形;
      公差勤務情形;親友探訪及通信。 
(二)自我檢討:生活規範實踐之檢討;思想、品德及學業之檢討。
(三)其它事項:如對本署行政、生活管理及團體活動之建議。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