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0642 號函 訂定全文 4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002 7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