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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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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2
二、學員每人每兩週均須寫作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乙次。
3
三、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之寫作範圍如下: 
(一)生活概況:教育情形;起居作息及健康情況;週末假日活動情形;
      公差勤務情形;親友探訪及通信。 
(二)自我檢討:生活規範實踐之檢討;思想、品德及學業之檢討。
(三)其它事項:如對本署行政、生活管理及團體活動之建議。
4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