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5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3114 函訂 定。
二、本要點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實施,辯護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收容人所在之收容機關申請。
三、本要點所稱辯護人係刑事訴訟法 29 條規定之律師及審判中經審判長 許可之非律師之人。
四、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可以書面現場提出申請或以電話預約方式辦理 。
五、為確任辯護人與被告間的委任關係,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接 見在押收容人者為限。
六、辯護人以電話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之前一週(前 7 日至前 1 日)上班時間下午 3 時前申請。但申請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 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七、辯護人遠距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接見時間為 30 分鐘,但次一時段設備無人預約時得延長之 。
八、遠距接見申請,辯護人須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以電話回覆申 請人接見時間及日期,並登錄於原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
九、遠距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遠距接見時間親至就近辦理接見之機 關,持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本所並依規定填具辯護人 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十、辯護人遠距接見收容人時,戒護人員應先將收容人帶至遠距接見處所 候見,並將實際接見時時間登錄於網站。
十一、辯護人未經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 人接見。
十二、辯護人因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上午 12 時前,以電話連繫本所取消。
十三、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 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 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十四、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遠距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為如辯護人與收容人接見有刑事訴訟法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五、本要點及聲請程序說明將公布於本所網站,敬請點閱。
十六、本所預約電話 08-7780439 分機 205 預約傳真 08-778063
十七、本要點經 奉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