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臺灣屏東看守所屏所總字第 0990005983 號函訂定全文 17 點;並自 99 年 12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臺灣屏東看守所屏所總字第 1000000033 號函 修正名稱;並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矯 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所總字第 1 09000676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