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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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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5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3114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三、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
    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
五、本所受理辯護人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 14 時至 16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第一時段 14:00~14:30 ;第二時段 14:30~15:00
    ;第三時段 15:00~15:30 ;第四時段 15:30~16:00 ;第五時
    段 16:00~16:30 。接見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但設備如無人預約
    使用,得延長之。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八、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上午 12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收容人所
    在之矯正機關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申
    請辦理遠距接見。
十、辯護人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十一、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遠距
      接見過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
      事訴訟法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十三、本所辦理遠距接見聯絡電話:(02)2274-8872 ;(02)2274-381
   8 (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