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7
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