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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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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7
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