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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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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
    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