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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4
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
    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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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
    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4
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
    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