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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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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