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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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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實施細則第 75 條:『受刑人聲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
    入藥物,應先經監獄醫師同意,方准購置或送入,並經監獄醫師檢查
    合格後發給。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之規定辦理。
二、受刑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入監時未攜帶藥品者,申請流程如下
(一)場舍主管取重大傷病及慢性病收容人家屬通知單存根【第一聯、第
      二聯】(如附件一)給收容人填寫→收容人將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
      獄收容人家屬通知單【第二聯】寄給家屬→其中第一聯交給衛生科
      藥師留存。
(二)收容人收到家屬寄來之標示完整的藥袋或疾病診斷書後,由單位主
      管帶收容人至衛生科→經醫師診療同意後→開立外寄(送)自購藥
      品處方箋(如附件二)→由藥師留存,一張可使用 6  次(6 個月
      )→每個月申請一次,藥師會在寄藥申請單核准記錄欄上蓋章→ 6
      次使用完後→再依本點各項規定申請。
(三)醫師將寄藥申請單內收容人基本資料、藥品名稱、用法及數量填寫
      好→蓋上衛生科科章(如附件三)→交給收容人寄回家。
(四)家屬收到寄藥申請單→將寄藥申請單貼在郵包外→郵包內須附寄件
      人之身分證影本,用藥處方箋或診斷證明書→將藥寄至本監。
(五)收發室或大門同仁如收到郵包外貼有寄藥申請單,表示本監醫師已
      同意其外寄藥品→收件。
(六)衛生科收件後→檢查其藥物與數量是否符合,如符合→將藥物名稱
      及服用數量登記在特殊病案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登記簿內→將藥物
      分包→請收容人簽收無誤後→簿冊呈核。
(七)不符合者→收容人自費郵資→由收發室寄回家屬。
三、收容人入監執行時如已攜帶標示完整之藥袋者,申購流程如下:
    請主管直接帶收容人至衛生科,由醫師開立外寄(送)自購藥品處方
    箋(附件二)及寄藥申請單(一式 3  聯)(附件三)。其餘如第二
    點(四)、(五)、(六)、(七)之規定。
四、禁止寄入之藥品
(一)含有鴉片或甲基麻黃素類成份之藥品。(如咳嗽藥水)。
(二)含有衛生署公告毒品管制藥品條例第一級及第二級成份之藥品。(
      如嗎啡、海洛因)。
(三)不明成份的藥粉等。
(四)如寄入藥品無替代性旦經醫師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本申請流程奉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