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懇親活動舉辦方式分為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死刑及無期徒刑
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參加資格與對象臚列如下:
(一)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和緩處遇之受刑人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3)因受限場地容額八十名,審核標準依級數、居住地較遠者優先
。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性行考核乙等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現非宣判無期徒刑或極刑者。
(4)病舍被告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二)死刑及無期徒刑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受死刑、無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2)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入所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宣判無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定讞者。
(三)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1.通話時間:每人每通15分鐘內為限。
2.參加對象(受觀察勒戒人除外)
(1)收容人入所滿三個月且近三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3)收容人電話懇親對象,以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為限。
(4)外國籍收容人或電話懇親對象為居住外國者,亦得參加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