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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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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獄政管理人性化」,以收親情感化與社會教育之效,進而提
    昇收容人教化輔導之功能,定期舉辦收容人懇親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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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懇親活動得於春節、母親節、中秋節前夕於六教區教誨堂或其
    它適宜之處所舉行,活動當日除電話懇親、無期徒刑以上被告及已判
    決確定之收容人面對面懇親外,上午不開封、不辦理接見並停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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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懇親活動舉辦方式分為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死刑及無期徒刑
    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參加資格與對象臚列如下:
(一)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和緩處遇之受刑人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3)因受限場地容額八十名,審核標準依級數、居住地較遠者優先
          。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性行考核乙等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現非宣判無期徒刑或極刑者。
     (4)病舍被告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二)死刑及無期徒刑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受死刑、無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2)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入所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宣判無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定讞者。
(三)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1.通話時間:每人每通15分鐘內為限。
      2.參加對象(受觀察勒戒人除外)
     (1)收容人入所滿三個月且近三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3)收容人電話懇親對象,以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為限。
     (4)外國籍收容人或電話懇親對象為居住外國者,亦得參加懇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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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面對面懇親之對象:以收容人之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姐妹等
    三人為限(未滿三歲之嬰幼兒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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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資格審查,日期之計算以參加懇親審核登記截止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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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籌備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事項及收容人家屬入所懇親程序如下:
(一)籌備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事項:
      1.各場舍將符合條件之收容人令其將邀請函、活動時間表及回函調
        查表寄出,由收容人家屬填好後於指定時間內將調查表寄回。
      2.由輔導科彙整、統計參加懇親人數,並造冊影印送戒護科乙份,
        俟家屬入所時核對身分之用。
      3.由輔導科審核家屬寄回之調查表與收容人間之關係是否相符,如
        不符規定者,由輔導科通知該收容人,以電話方式告知家屬,不
        可辦理懇親。
      4.懇親當日如有未列入懇親回函之家屬,經現場登記人員核對確為
        懇親收容人家屬符合資格無誤,經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可發給
        臨時證准予懇親,但懇親家屬仍以三人為限 (不含未滿三歲之嬰
        幼兒 )。
(二)收容人家屬入所懇親程序:
      1.收容人家屬入所時,不得帶入任何食品及貴重物品與危及戒護安
        全之物,如有攜帶,皆暫交保管。
      2.為落實全面開放矯正機關受訪,收容人家屬完成報到手續後,發
        給【家屬入所證】,經物品保管、檢查等程序,由戒護科指派人
        員分批引導家屬參訪及召開座談會。
      3.前項檢查程序,男、女家屬至指定場所由本所男、女管理人員分
        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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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科室協調事項:
(一)輔導科負責回函整理、會場佈置、音響架設及攝影等事宜。
(二)戒護科協助事項:懇親家屬物品寄放保管、家屬檢身工作及引導家
      屬入、出所與戒護管理安全事宜。
(三)協調總務科辦理所需物品請購事宜。
(四)請政風室協助辦理本次活動期間「首長安全維護」暨懇親現場外圍
      之安全工作。
(五)請合作社屆時將懇親收容人預訂之餅乾、飲料或水果送達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