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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懇親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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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籌備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事項及收容人家屬入所懇親程序如下:
(一)籌備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事項:
      1.各場舍將符合條件之收容人令其將邀請函、活動時間表及回函調
        查表寄出,由收容人家屬填好後於指定時間內將調查表寄回。
      2.由輔導科彙整、統計參加懇親人數,並造冊影印送戒護科乙份,
        俟家屬入所時核對身分之用。
      3.由輔導科審核家屬寄回之調查表與收容人間之關係是否相符,如
        不符規定者,由輔導科通知該收容人,以電話方式告知家屬,不
        可辦理懇親。
      4.懇親當日如有未列入懇親回函之家屬,經現場登記人員核對確為
        懇親收容人家屬符合資格無誤,經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可發給
        臨時證准予懇親,但懇親家屬仍以三人為限 (不含未滿三歲之嬰
        幼兒 )。
(二)收容人家屬入所懇親程序:
      1.收容人家屬入所時,不得帶入任何食品及貴重物品與危及戒護安
        全之物,如有攜帶,皆暫交保管。
      2.為落實全面開放矯正機關受訪,收容人家屬完成報到手續後,發
        給【家屬入所證】,經物品保管、檢查等程序,由戒護科指派人
        員分批引導家屬參訪及召開座談會。
      3.前項檢查程序,男、女家屬至指定場所由本所男、女管理人員分
        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