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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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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點規定
    ,成立檔案鑑定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秘書擔任。
(二)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鑑定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四、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鑑定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指導。
七、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