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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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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秘書擔任。
(二)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