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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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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