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方式:
(一)金錢:每次以捌仟元為限,但因疾病須醫療、診治或其他事由,由
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
熟之飲食(如生魚片等)。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
、麥粉…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醃漬類
及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3)未去殼之海鮮類(如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食品(
如花生、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如沙拉、調味包、茶包…等)。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
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7.未辦理接見不得送入食品。
8.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飲食。
(三)寄(送)入必需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
意下列規定: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一件為限;但因不易
檢查,建議家屬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送入毛
巾以素面為主,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均須經檢查程序,始准送
入(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及內褲
每次各以 3 件為限,(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
色),均須經檢查程序(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2.若家屬無法親送,可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
裹方式寄入。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仍需郵包單)寄入。
4.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 1 副並
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
非玻璃材質及無色之安全鏡片。
5.收容人返家期間因病就診,攜入之處方藥品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
箋及完整藥袋包裝,送交衛生科檢查無誤後按餐發給服用。
6.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限「醫師、藥師、藥生指示用藥」及「成藥
」,寄入前需事先申請,報告中說明原因、數量及藥品名稱會衛
生科核准後,將申請報告影本寄、轉交家屬或返家時攜回,於家
屬接見時將藥品併同報告於接見室寄入或併同報告郵寄入監,經
送交衛生科檢查無誤後,由收容人簽收;若違反「收容人外寄藥
品注意事項」規定者,由收容人申請,請家屬領回或返家時攜回
。
(四)送入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及內附光碟者(如
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
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呼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五)申請郵寄包裹規定: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
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2.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必需物品及經衛
生科核准之藥物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
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
3.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可後
,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申請單副聯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
4.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
名、呼號、地址,書寫不明或無郵包申請單者,由收發室逕予退
回原寄件人。
5.寄入之品項數量與申請不符,予以退件處理。
6.郵包申請單副聯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
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
,一律拒收退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