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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親友寄送入物品(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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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方式:
(一)金錢:每次以捌仟元為限,但因疾病須醫療、診治或其他事由,由
      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
        熟之飲食(如生魚片等)。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
          、麥粉…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醃漬類
          及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3)未去殼之海鮮類(如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食品(
          如花生、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如沙拉、調味包、茶包…等)。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
        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7.未辦理接見不得送入食品。
      8.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飲食。
(三)寄(送)入必需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
        意下列規定: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一件為限;但因不易
          檢查,建議家屬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送入毛
          巾以素面為主,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均須經檢查程序,始准送
          入(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及內褲
          每次各以 3  件為限,(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
          色),均須經檢查程序(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2.若家屬無法親送,可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
        裹方式寄入。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仍需郵包單)寄入。
      4.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 1  副並
        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
        非玻璃材質及無色之安全鏡片。
      5.收容人返家期間因病就診,攜入之處方藥品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
        箋及完整藥袋包裝,送交衛生科檢查無誤後按餐發給服用。
      6.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限「醫師、藥師、藥生指示用藥」及「成藥
        」,寄入前需事先申請,報告中說明原因、數量及藥品名稱會衛
        生科核准後,將申請報告影本寄、轉交家屬或返家時攜回,於家
        屬接見時將藥品併同報告於接見室寄入或併同報告郵寄入監,經
        送交衛生科檢查無誤後,由收容人簽收;若違反「收容人外寄藥
        品注意事項」規定者,由收容人申請,請家屬領回或返家時攜回
        。
(四)送入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及內附光碟者(如
        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
        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呼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五)申請郵寄包裹規定: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
        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2.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必需物品及經衛
        生科核准之藥物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
        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
      3.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可後
        ,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申請單副聯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
      4.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
        名、呼號、地址,書寫不明或無郵包申請單者,由收發室逕予退
        回原寄件人。
      5.寄入之品項數量與申請不符,予以退件處理。
      6.郵包申請單副聯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
        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
        ,一律拒收退回處理。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四、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
    序者,得限制寄(送)入。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
    果,以減少爭議。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
    ,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