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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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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法務部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檢字第零九八零零零一八一二號函頒之「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
    案」,特設置「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有效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確實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二、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祕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二至五人,負責執行督導小組議
    決之事項及相關偵查事項之督導、調度、協調及聯繫事宜。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作為聯繫之用
      。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暨警調單位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案例,提
      供辦理相關案件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參考。
(四)協調各查緝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督導事項。
四、本小組為規劃及統合查緝非法竊聽行動,並檢討業務執行情形暨加強
    與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並邀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暨本
    署所屬相關檢察署派員出席。
五、本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專組或專責檢察官辦理查緝坊間
    非法竊聽案件及配合執行「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相關事宜,
    各地方檢察署應將專責人員列冊報送本督導小組,專責人員更易時,
    亦同。
六、本小組應定期檢討各查緝機關偵辦坊間非法竊聽案件之執行績效,並
    將執行成果彙整陳報法務部。
七、本小組所需各項經費,於本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