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明字第 0980001 94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明字第 107100102 3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