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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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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建立本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機制,並維護戒送之
    安全。
二、駕駛人及車輛遴選辦法:
(一)由本所成立管理小組,副所長擔任召集人,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小組成
      員,負責審核、遴選,委託運載事宜。
(二)計程車排氣量為 1800 C.C.以上,出廠年限在五年內,載客人數 5
      人以上,並定期接受檢驗。
(三)遴選方式採公開登記,繳交駕照、行照及營業登記證影本,由本所
      辦理素行調查,並經管理小組成員審議後遴選六輛,責由戒護科設
      簿列管車號及駕駛人,並依順序委託運載。
(四)車資參考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
(五)委託運載期限:一年。
三、計程車駕駛人接受本所委託運載時應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二)保持車輛機件良好,標誌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
(三)儀容端莊,服務態度良好,在候車時不得席地坐臥、喧嘩嘻鬧與爭
      鬥。
(四)接受委託運載計程車之駕駛人,不得覓人代替。
(五)服裝整潔,不得僅穿著背心、汗衫,並須穿著鞋襪。
(六)運載期間不得嚼食檳榔。
(七)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之行為(例如:飲酒、精神
      不濟及服用嗜睡藥物……等),並應遵守交通道路管理規則及注意
      行車安全。
(八)不得抗拒或逃避執勤員警稽查取締。
(九)聽從本所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帶班人員指示之路線行駛,不得任意
      變更。
(十)不得以運載路程長短為由,拒絕載運。
(十一)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與收容人有不當接觸或提供飲食、物品等
        情事。
四、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委託運載契約:
(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以非經本所登記之計程車輛提供委託運載者。
(三)駕駛人有暴力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四)車齡已逾本所所規定之年限者。
(五)與本所員工有不當往來或飲宴應酬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六)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有影響戒護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