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程車駕駛人接受本所委託運載時應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二)保持車輛機件良好,標誌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
(三)儀容端莊,服務態度良好,在候車時不得席地坐臥、喧嘩嘻鬧與爭
鬥。
(四)接受委託運載計程車之駕駛人,不得覓人代替。
(五)服裝整潔,不得僅穿著背心、汗衫,並須穿著鞋襪。
(六)運載期間不得嚼食檳榔。
(七)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之行為(例如:飲酒、精神
不濟及服用嗜睡藥物……等),並應遵守交通道路管理規則及注意
行車安全。
(八)不得抗拒或逃避執勤員警稽查取締。
(九)聽從本所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帶班人員指示之路線行駛,不得任意
變更。
(十)不得以運載路程長短為由,拒絕載運。
(十一)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與收容人有不當接觸或提供飲食、物品等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