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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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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程車駕駛人接受本所委託運載時應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二)保持車輛機件良好,標誌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
(三)儀容端莊,服務態度良好,在候車時不得席地坐臥、喧嘩嘻鬧與爭
      鬥。
(四)接受委託運載計程車之駕駛人,不得覓人代替。
(五)服裝整潔,不得僅穿著背心、汗衫,並須穿著鞋襪。
(六)運載期間不得嚼食檳榔。
(七)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之行為(例如:飲酒、精神
      不濟及服用嗜睡藥物……等),並應遵守交通道路管理規則及注意
      行車安全。
(八)不得抗拒或逃避執勤員警稽查取締。
(九)聽從本所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帶班人員指示之路線行駛,不得任意
      變更。
(十)不得以運載路程長短為由,拒絕載運。
(十一)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與收容人有不當接觸或提供飲食、物品等
        情事。